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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8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8882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債 務 人 張雅茜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盈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