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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54號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育瑋律師即陳采絜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