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54號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育瑋律師即陳采絜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現是否占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留置物),及系爭留置物現保管於何處。
二、請提出系爭留置物之品名、規格、尺寸、型號之附表,並提出系爭留置物之現況照片附於附表。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