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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 請 人 侯文信即吉信維修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祥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慶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請陳報本件聲請拍賣之留置物即車輛,現所在地點為何?並請陳報現場照片等相關釋明資料。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