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 請 人 侯文信即吉信維修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祥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依民法第936條第1項規定,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清償之合法送達資料。
(據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顯示其現已行蹤不明;另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現居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15樓之9」依法送達對債權額陳述意見函,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件,則亦難認聲請狀所提出之對同上居所址寄送之存證信函已對相對人為合法送達。又若相對人確已行蹤不明,聲請人亦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並將該聲請狀繕本陳報本院)。
二、又若聲請人無法為前開之通知,且債權清償期屆至後已經過6個月,則請提出「債權清償期屆至後已經過6個月」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何時修繕完成之資料)。
(民法第936條第3項規定,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