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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82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梓官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孫黃秀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國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國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蔡國檔有坐落高雄巿梓官區茄苳段1062地號土地及其上40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催告相對人之催告函或存證信函,及送達相對人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