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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 請 人 高千涵相 對 人 宋昱璿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4年11月3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利息利率、違約金,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4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4年11月5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其還款方式、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借款之約定計算。詎相對人未於約定清償日即114年12月4日前清償借款,尚積欠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15年4月16日橋院甯非力一115年度司拍字第115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嗣經本院通知後,相對人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表示:就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依法陳述意見,請求暫緩拍賣,並主張一、陳述人並非惡意不履行,前已依約支付利息,近期因資金周轉問題致短期逾期,屬暫時性困難。二、雙方持續透過通訊軟體約碰面協商還款,陳述人預計於一個月內完成清償。三、若逕行拍賣,將造成重大且不可回覆之損害,應給予合理期間協商解決等語。經本院將相對人陳報狀轉知聲請人,聲請人另具狀陳述意見略以:本件聲請係基於合法有效之抵押權設定契約及借據,且債權已屆清償期,相對人迄未清償,事實明確;相對人雖稱因茲因資金周轉困難,並表示將於一個月內清償,然並未提出任何具體還款計畫、資金來源或擔保措施,僅屬單方陳述,難認具有實現可能性;本件已符合法律規定之裁定拍賣要件,倘僅因相對人片面表示即准予暫緩,將嚴重損及聲請人權益,並有延滯執行之虞,綜上所述,相對人之陳述不足採信,請依法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登記抵押權確定期日為114年11月30日,借款期間自114年11月05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雖陳報上開主張請求給予合理期間協商解決暫緩拍賣等情,核係屬另外法律關係,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該部分應係實體法上之爭執、待實體訴訟判決以資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仁武 澄清 73-2 (空白) 181.20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431 澄清段73-2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5 層 第1層:144.91 第2層:80.82 第3層:80.82 第4層:80.82 第5層:40.00 突出物一層:4.28 合計:431.65 陽台:31.99 全部 高雄市○○區○○○街0號 備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