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 請 人 古小金相 對 人 楊桂英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楊桂英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4日向原抵押權人郭凡瑄借款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8月23日,利息、違約金按契約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9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登記在案。嗣原抵押權人郭凡瑄於114年5月12日將債權及抵押權移轉予聲請人古小金,經於114年5月13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一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梓官 頂蚵子寮 15-502 (空白) 90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550 梓官區頂蚵子寮段15-502地號土地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 4層 第1層:54.35 第2層:59.39 第3層:59.39 第4層:25.12 騎樓:13.44 合計:211.69 陽台:12.60 平台:6.30 露台:8.40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號 備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