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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吳珈釧相 對 人 李浩聞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浩聞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0月1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利息利率、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1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7,7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5年4月19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661,53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非消費性貸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15年8月6日橋院甯非欣115年度司拍字第215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嗣經通知後,相對人於115年8月26日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表示:相對人對聲請人所主張之欠款金額尚有爭議,聲請人所提授信明細查詢單所載歷次攤還本息、已繳款項、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是否與貸款契約書第七條第一項約定之年金法攤還方式相符,尚待相對人逐期核對,容有出入之處,爰請鈞院准予相對人一定期間(建請14日)補充核算並提出佐證資料,以維相對人程序上陳述意見之權益,暫緩就本件為准駁之裁定。又相對人並非無意清償,惟因目前資力狀況,尚祈聲請人同意就系爭債務洽談分期或緩期清償方案,相對人願意積極與聲請人協商,併請鈞院於裁定前予以斟酌,勿遽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以維相對人權益,並避免雙方另生訟累等語。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借貸債權債務關係,依貸款契約第十四條第㈠項約定,債務人既因遲延繳款而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非消費性貸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雖提出上開主張,核係屬另外法律關係,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該部分應係實體法上之爭執、待實體訴訟判決以資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湖內 明宗 464-4 (空白) 91.40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53 湖內區明宗段 464-4地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4層 第1層:47.43 第2層:48.47 第3層:47.20 第4層:22.60 門廊:5.00 合計:170.70 陽台:25.95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號 備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