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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19號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方澄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現是否占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留置物),及系爭留置物現保管於何處。

三、請提出系爭留置物之品名、規格、尺寸、型號之附表,並提出系爭留置物之現況照片附於附表。

四、請提出相對人梁方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