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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26號聲 請 人 張惠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菱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二、台端提出之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本票紙未載到期日,請說明上開本票有無向相對人提示付款?若有,提示日為何日?若無,請說明此債權之約定清償日為何日,清償期是否到期,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約定清償日之相關釋明文件,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三、台端提出票面金額350,000元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日,係屬無效票據,請提出此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及清償期到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記載清償期之借據、支付命令等)。

四、台端提出之700,000元借款契約書,並未記載清償期,請說明此債權之約定清償日為何日,清償期是否到期,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約定清償日之相關釋明文件,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五、相對人許菱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請提出相對人許菱筑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永和段1205-6、1205-16、1205-17地號土地及其上73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