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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莊文齡相 對 人 陳俞瑾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6,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俞瑾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4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105年4月13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4,320,000元、50

0,000元、219,440元,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借款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3,645,101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5年3月12日橋院甯非力一115年度司拍字第75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通知相對人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5年3月13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仁武 澄德 64 (空白) 2,922.71 392/10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76 澄德段64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5層 第12層:54.38 合計:54.38 陽台:3.19 雨遮:8.46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 共同使用部分 澄德段480建號,面積:8,875.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30/100000 備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