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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40號聲 請 人 伍宏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遲延利息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由上可知,須待本案訴訟確定終結後,當事人始得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遲延利息事件,業經本院於115年6月24日以115年度橋保險小字第8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惟聲請人已於115年6月30日提出民事上訴狀以為上訴,則本件本案訴訟尚未終結確定。揆諸首揭說明,因本件本案訴訟尚未終結確定,聲請人尚不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其聲請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又待本件本案訴訟終結確定,聲請人取得確定證明書後,得再具狀向本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