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79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洪嬿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火明間請求領取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79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洪嬿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火明間請求領取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