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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87號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代 理 人 許永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夏守正、柯合慈間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撤回本件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51號假扣押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資料。

(按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故在因假扣押而供擔保之情形,除本案訴訟終結外,尚須撤回假扣押執行,始符合廣義之訴訟終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