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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12號聲 請 人 林永長相 對 人 謝春雄

謝開發謝春木謝李翕林天福林正義陳錦豐陳台浚陳立笙陳薇立蘇林花林金桃林美香蘇林秀娌林媛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報酬、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到場之費用、法院選任律師為特別或訴訟代理人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等。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0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

㈠、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發函命相對人於收文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惟相對人逾期並未提出或表示意見。嗣經本院審閱本案全卷,並依職權函詢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關於兩造當事人於本件訴訟中曾預納何規費;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115年6月17日高市地岡測字第11570528200號函回覆於本件分割共有物案件審理中,係由聲請人林永長繳納規費新臺幣(下同)18,500元、由相對人謝開發繳納規費9,000元。因上開費用係屬法院於本案審理中依職權囑託測量所生之費用,依首揭所述,係屬本案之必要訴訟費用,即應列入計算,先予敘明。

㈡、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0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必要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聲請人、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後列附表所示。

㈢、又其中林永長等11人應連帶給付謝開發3,663元,謝開發則應給付林永長2,673元,兩者應負擔之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後,林永長等11人應連帶給付謝開發之金額為990元(計算式:3,663-2,673=990)。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又查共有人之一謝吉崇於民國115年5月24日死亡,聲請人已具狀撤回對其之請求。另因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正義、林天福、蘇林花、蘇林秀娌、林金桃、林美香、陳錦豐、陳台浚、陳立笙、陳薇立原係公同共有系爭不動產之4375/10750,應依該比例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其彼此間如何分擔訴訟費用、是否相互請求、是否加以抵銷,均不得而知,故其部分於本件不予以互為抵銷計算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710元 由聲請人林永長預繳 列印電子謄本規費 520元 由聲請人林永長預繳 複丈費 18,500元 由聲請人林永長預繳 複丈費 9,000元 由相對人謝開發預繳 合 計 35,730元 由兩造按判決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聲請人林永長預繳之訴訟費用為26,730元。 (計算式:7,710+520+18,500=26,730) 相對人謝開發預繳之訴訟費用為9,000元。

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給付林永長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謝開發之訴訟費用額 1 林永長、林正義、林天福、蘇林花、蘇林秀娌、林金桃、林美香、陳錦豐、陳台浚、陳立笙、陳薇立 連帶負擔 4375/10750 連帶負擔14,541元 連帶負擔 10,878元 抵銷後為 連帶負擔 990元 2 林媛嫻 1000/10750 3,324元 2,487元 837元 3 謝春雄 1/10 3,573元 2,673元 900元 4 謝開發 1/10 3,573元 無(已抵銷) ----- 5 謝春木 1/10 3,573元 2,673元 900元 6 謝吉崇(已死亡) 1/10 3,573元 2,673元 900元 7 謝李翕 1/10 3,573元 2,673元 900元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