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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21號聲 請 人 陳澄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秀玉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於取得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68號假扣押裁定後,有無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若有,係向何法院聲請,該假扣押執行案件案號為何?有無撤回假扣押執行?又若無聲請假扣押執行,請提出向法院執行處聲請之未執行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