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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 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玉鳳相 對 人 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應給付相對人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報酬、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到場之費用、法院選任律師為特別或訴訟代理人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等。。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與相對人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橋簡字第44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4,412元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並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簡上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60分之29,餘由被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即負擔60分之31),而告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㈠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發函命相對人磐石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於收文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相對人於民國115年9月8日具狀陳述「支出訴訟費用合計21,414元,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㈡又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兩造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

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附表:計算書項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 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裁判費 1,38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裁判費(補繳) 1,98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證人旅費 552元 由相對人預納。 合 計 4,412元 依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80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60分之29即2,132元(計算 式:4,412元×29/60=2,1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被上 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即2,280元(計算式:4,412元-2,132元=2,280元)。 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 7,125元 由相對人預納。 合 計 7,125元 依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80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60分之29即3,444元(計算式:7,125元×29/60=3,4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被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即3,681元(計算式:7,125元-3,444元=3,681元) 合 計 11,537元 依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80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60分之29即5,576元(計算 式:2,132元+3,444元=5,576元),餘由被上訴人(即本件聲請 人)負擔即5,961元(計算式:2,280元+3,681元=5,961元)。 一、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二、經核: ⒈聲請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預繳之訴訟費用為3,860元(計算式:500元+1,380元+1,98 0元=3,860元)。 ⒉相對人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預繳之訴訟費用為7,677元(計算式:552元+7,125元 =7,767元)。 ⒊綜上,經兩造相互抵銷後,聲請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應給付相對人磐石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01元(計算式:5,961元-3,860元=2,101 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