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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代 理 人 蔡佳璋

李宗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養娜、陳養菊、陳萍菊、李仕君、徐華英、郭次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於本件委任蔡佳璋、李宗憲為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正本。

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