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代 理 人 蔡佳璋
李宗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養娜、陳養菊、陳萍菊、李仕君、徐華英、郭次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於本件委任蔡佳璋、李宗憲為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正本。
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