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代 理 人 蔡佳璋
李宗憲相 對 人 林養娜
陳養菊陳萍菊李仕君徐華英郭次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林養娜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養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萍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仕君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徐華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次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
㈠、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係對相對人林養娜、陳養菊、陳萍菊、李仕君、徐華英、郭次玉、及其餘被告劉珊、方滿飛、邵小蘇、杜小蘭、宋小愛、張傳雲、謝桂華、劉景麗、張友花等15人起訴請求應各自將戶籍遷出、將占用之房舍騰空返還予聲請人,而系爭房屋現值因查無相關房屋稅設籍資料無法核定,經本院以112年度橋補字第122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每間房屋各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7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5=2,4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800元。
㈡、嗣於112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11日撤回對劉珊、杜小蘭、張傳雲之起訴,於114年3月20日撤回對謝桂華、劉景麗之起訴,則依首揭實務見解之意旨,經撤回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又聲請人於114年5月19日另與方滿飛、邵小蘇、宋小愛、張友花成立和解,和解成立內容第三項記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即訴訟費用由應繳納訴訟費用之該造當事人負擔,無須對造當事人負擔,故關於本件訴訟對方滿飛、邵小蘇、宋小愛、張友花請求部分之訴訟費用亦應由起訴之聲請人自行負擔。
㈢、綜上所述,除經聲請人於訴訟中撤回對劉珊、杜小蘭、張傳雲、謝桂華、劉景麗部分,及與方滿飛、邵小蘇、宋小愛、張友花和解成立部分,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外,其餘相對人林養娜、陳養菊、陳萍菊、李仕君、徐華英、郭次玉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附表: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9,8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複丈費 79,5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309,300元 由每位相對人各負擔1/15,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相對人林養娜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620元。 【計算式:(229,800+79,500)×1/15=20,620】 相對人陳養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620元。 【計算式:(229,800+79,500)×1/15=20,620】 相對人陳萍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620元。 【計算式:(229,800+79,500)×1/15=20,620】 相對人李仕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620元。 【計算式:(229,800+79,500)×1/15=20,620】 相對人徐華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620元。 【計算式:(229,800+79,500)×1/15=20,620】 相對人郭次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620元。 【計算式:(229,800+79,500)×1/15=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