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PATINGO JAYSON DE LA CRUZ (阿傑)代 理 人 蔡晉祐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聖豐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