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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PATINGO JAYSON DE LA CRUZ (阿傑)代 理 人 蔡晉祐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聖豐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