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張廷榕律師即創意惟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創意惟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十六年二月三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選派為創意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裁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公告並確定,嗣其於115年2月4日收受裁定並聲報就任,現已結清銀行帳戶,收取存款計新臺幣143,133元,尚待清償公司債務及向國稅局辦理決清算申報核定。有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恐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三、經查,本院以115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創意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開裁定正本於115年2月4日送達聲請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5年度司字第3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應於115年8月3日以前完結清算。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具體說明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故認其聲請展期具備正當理由,爰准其清算程序自115年8月4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16年2月3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