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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劉慶忠律師即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六年三月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揭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字第16號裁定選派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志冠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115年9月3日,惟目前志冠公司之清算事務及所負債務仍有多件強制執行及行政執行事件進行中。志冠公司已清理,目前剩餘之現金(即未受強制執行之租金)預計扣除押租金暫收款、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之餘額是否足供成立破產財團,而有進入破產程序之實益,暫無法計算確認,有待聲請人持續進行後續事務以確認是聲請破產與否,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字第16號、115年度司字第6號卷宗,及查閱志冠公司繫屬本院民事執行處之強制執行事件之索引卡查詢資料核閱無誤,聲請人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展延清算完結期限至116年3月3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