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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劉慶忠律師即紘大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紘大工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字第5號裁定選派為紘大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紘大公司)之清算人,因紘大公司現有財產顯已不足清償其債務,清算人已依公司法第8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破產宣告,尚待裁定。且破產宣告前,相關強制執行及行政執行均尚進行中,因債務被訴而訴訟繫屬中案件亦待處理,尚難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三、經查,本院以115年度司字第5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紘大公司之清算人,上開裁定正本於115年4月22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5年度司字第5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應於115年10月21日以前完結清算。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具體說明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認其聲請展期具備正當理由,因此准其清算期間自115年10月22日起展延6個月至116年4月21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