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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莊智清

曾宗賢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穎勳會計師相 對 人 廣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陳雅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廣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已於民國114年11月29日完成清算,相對人並於114年12月1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陳雅芯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陳雅芯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聲請人已依法清算完結,並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向本院聲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司字第102號受理,並於115年1月27日以橋院甯非欣114年度司司字第102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前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陳雅芯經相對人之股東選任為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並同意擔任該職乙節,有相對人114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及同意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陳雅芯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