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瑞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讚興等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