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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黃子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承翰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聲請人係經由超商補繳,因超商入帳日期滯後,請聲請人繳費後立即將繳費證明傳真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