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吳自宗相 對 人 陳漢郎上列聲請人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而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