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任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