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愛上國際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慈恩相 對 人 牧希精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禹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收到本院115年度司執全字第123號假扣押執行命令,始知悉公司帳戶遭假扣押,因尚未收到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之相關文書,為此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而所稱「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而言,例如假扣押之請求因債務人之清償、抵銷或債權人之免除而消滅;而債權人已喪失請求假扣押之權利,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因而拋棄原有之權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前經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122號裁定,並由本院115年度司執全字第123號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此有上開假扣押裁定及執行卷宗可稽。又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債權,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現由本院115年度補字第740號受理,亦有該卷宗可稽。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尚未消滅,相對人尚未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即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據上結論,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