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中井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友亮聲 請 人 朝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友亮共 同送達代收人 朱韻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吉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