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20號聲 請 人 薛佳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育慈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茲依上開規定,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