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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65號聲 請 人 陳羅滿足

陳芮靚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翁妙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秀麟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