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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11號原 告 蘇渝詠被 告 大安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4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