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21號原 告 黃伸得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訴訟代理人 高佩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另請被告聲明承受訴訟,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提出新任法定代理人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翁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