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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小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25號原 告 賴春蘭兼訴訟代理 徐瑋呈人被 告 陳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薪資,對被告個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及法律關係各別,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徵收裁判費,而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徐偉呈工資新臺幣(下同)36,000元、給付原告賴春蘭工資30,000元,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原告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0000-0000=500),即原告賴春蘭及原告徐瑋呈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500元。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