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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40號原 告 蔡明勳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陳惠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展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68,049元(含已支出醫療費用154,949元、將來醫療費用50,000元、交通費18,580元、工資補償870,840元、勞動能力減損2,683,175元、精神慰撫金1,500,000元,扣除已領取之職業失能給付、核退職災自墊醫療費用及職災傷病給付共609,49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668,049元(計算式:154,949元+50,000元+18,580元+870,840元+2,683,175元+1,500,000元-609,495元=4,668,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39元,惟其中請求工資補償870,840元,應徵裁判費11,640元部分,應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7,7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79元(計算式:56,139元-7,760元=48,379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