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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58號原 告 謝信興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蔣佳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誠人力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勞退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76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076元;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提撥4,532元至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4,53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其中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4,532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5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