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65號原 告 蘇哲緯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高蕙倩即蕙順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500元(含資遣費52,500元、特休未休工資32,000元)及提繳71,2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5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元(計算式:2,280元-1,520元=7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