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77號原 告 李明福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酉榮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620元(含醫療費1,620元、薪資24,000元)及提繳24,42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41元(計算式:25,620元+24,421元=50,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其中請求薪資24,0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4,421元,合計48,421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