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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80號原 告 許宥綺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琪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4,030元(含未付薪資56,696元、特休未休工資9,449元、預告期間工資15,118元、資遣費82,767元)及提繳17,41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181,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7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元(計算式:2,670元-1,780元=8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