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04號原 告 鄭玉如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政鑫即科亦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1,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5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3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