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09號原 告 曾馨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禹丹即丹築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又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被告負責人為李禹萱,應為李禹萱即丹築工程行,請具狀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