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16號原 告 王惠麗上列原告與被告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7,000元(含違約金335,000元、年終獎金100,000元、服務獎金2,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37,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惟其中年終獎金100,000元、服務獎金2,000元,共計1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3元(計算式:5,920元-1,087元=4,8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