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17號原 告 KASIYATI(中文名:凱西)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錦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私立新如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80,83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3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