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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38號原 告 陳慶治

陳美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明正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客觀訴之預備合併,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勝訴判決之訴之合併,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華壯工程有限公司、汎維興業有限公司、瑝谷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華壯公司、汎維公司、瑝谷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陳慶治、陳美利新臺幣(下同)2,966,788元(含職業災害補償829,577元、喪葬費257,850元、扶養費679,361元、精神慰撫金1,200,000元)、3,036,715元(含職業災害補償829,577元、扶養費1,007,138元、精神慰撫金1,20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003,503元(計算式:2,966,788元+3,036,715元=6,003,503元);訴之備位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曾明正應分別給付原告陳慶治、陳美利2,966,788元、3,036,715元,上開各給付中之829,577元,被告華壯公司、汎維公司、瑝谷公司應與被告曾明正負連帶給付責任,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003,503元(計算式:2,966,788元+3,036,715元=6,003,503元);訴之再備位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華壯公司、汎維公司、瑝谷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陳慶治、陳美利327,022元(短少之喪葬津貼、遺屬津貼差額,下同)、327,022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54,044元(計算式:327,022元+327,022元=654,044元)。茲因原告先位、備位與再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額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3,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81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4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