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9號原 告 陳添明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當順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4,168元(含特別休假未休之補償74,800元、勞工退休金119,880元、勞健保費用329,48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4,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惟其中請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之補償74,800元及勞工退休金119,880元部分,合計194,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8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23元(計算式:7,090元-1,867元=5,22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