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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0號原 告 李文玉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岳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短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14,500元、資遣費13,542元、特休假工資3,263元、休息日加班費94,281元、例假日加班費55,80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9,000元、勞保保險費差額損害18,544元,並提繳13,15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2,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惟其中請求短付工資114,500元、資遣費13,542元、特休假工資3,263元、休息日加班費94,281元、例假日加班費55,80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9,0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3,152元,合計303,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2,8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0元(計算式:4,490元-2,820元=1,670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以115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