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 告 施繼帆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尚律師
呂芷誼律師被 告 成大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定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該月末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477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2,89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勞工退休金專戶。㈣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2,604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就聲明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查,原告為00年0月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本件權利存續期間為5年,應以此段期間之薪資及應提繳之勞退金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022,140元【計算式:(47,477元+2,892元)×12月×5年 =3,022,140元】。聲明㈡、㈢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而上開期間未確定,徵以本案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詳如後述),係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期限,第一審2年、第二審2年6個月、第三審1年6個月,合計為6年,揆諸前開規定,聲明㈡、㈢之權利存續期間超過5年,以5年計算。
又原告請求被告自114年10月13日起按月於該月末日給付薪資,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合計為2,256元(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聲明㈡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50,876元【計算式:47,477元×12月×5年+2,256元=2,850,876元】,聲明㈢訴訟標的價額為173,520元【計算式:2,892元×12月×5年=173,520元】,則聲明㈡、㈢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3,024,396元【計算式:2,850,876+173,520元=3,024,396元】。再者,原告聲明㈠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與聲明㈡、㈢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薪資本息及提繳勞退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聲明㈡、㈢之3,024,396元核定之。加計原告聲明㈣請求勞工退休金2,604元,訴訟標的之價額共計3,027,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51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4,634元,應徵裁判費12,317元【計算式:36,951元-24,634元=12,31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紀年: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47,477元 114年11月1日 115年3月10日 (130/365) 5% 845元 2 47,477元 114年12月1日 115年3月10日 (100/365) 5% 650元 3 47,477元 115年1月1日 115年3月10日 (69/365) 5% 449元 4 47,477元 115年2月1日 115年3月10日 (38/365) 5% 247元 5 47,477元 115年3月1日 115年3月10日 (10/365) 5% 65元 小計 2,2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