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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7號原 告 黃筱倩被 告 劉慧美即弘學文理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6日以不適任為由終止原告一年期定期勞動契約之行為無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800元(即原告主張因被告終止該勞動契約所生之損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提前終止定期勞動契約所生之損害262,8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62,800元。又原告上開聲明之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同一,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4-17